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津:深刻领悟“六个坚持” 聚力打造效能税务

(来源:固原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等重大原则。这“六个坚持”重大原则,为扎实推动税务领域改革、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宁夏税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六个坚持”重大原则,按照税务总局党委部署,聚力打造效能税务,高水平推动税务领域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张津

强化党建引领,聚力正航向。推动税务领域改革、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责任重大,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宁夏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7·9”重要讲话精神,将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结合宁夏税务实际,要深入推进“领航”“熔炉”“笃行”“清风”四项计划,用活“线下+云端”“研讨+分享”“实干+创新”“问需+响应”四类课堂,实施基层党组织建设提档、提级、提质工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自觉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优化政治生态,确保党的旗帜始终高高飘扬。

厚植为民情怀,聚力优服务。要构建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新生态,推出特色鲜明的税费服务新品牌,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新途径,巩固提升智能化、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方式,不断丰富税费服务供给,着力实现办税缴费极简、极速、极智、极优的服务目标,倾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要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经营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持续在宣传辅导上加力提质、便民举措上倾力提档、政策兑现上给力提速、狠打骗享上发力提效,特别是用心用情宣传贯彻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努力用更有温度、更有质感、更有效率的税务行动,让经营主体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坚持守正创新,聚力提质效。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改革、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要正确处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在守正中保持方向,在创新中扬帆起航。要坚持守正创新的科学方法论,准确把握税务工作的规律性特点和阶段性特征,既坚持运用好在税务改革发展中探索形成的理论实践成果和机制打法,又注重把上级部署要求同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结合起来,守税务工作的方向、原则、要求、规律之正,坚定不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创税费监管服务的理念、技术、方法、机制之新,更加注重整合制度、机制、人力、技术等各种要素,拓展税收大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运用,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更大成效,为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突出制度建设,聚力固根基。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特点。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改革、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巩固制度、与时俱进地完善制度、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制度,为提高税收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把健全制度体系、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实施置于维护税收治理权威、夯实税务管理基础、促进改革发展的大格局中来把握,聚焦从严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对照管党治党、税务执法、干部管理等工作实际,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深化依法治税,聚力守底线。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改革、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纠葛千头万绪,群众关切、社会关注,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以严格执法为基本要求,以规范执法为行为准则,以精准执法为价值取向,以文明执法为职业素养,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创新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要协调统一西北五省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多维推进依法治税,努力让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个税务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税务执法决定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

树牢系统观念,聚力强统筹。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改革、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必须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正确处理税费收与减、执法刚与柔、治税内与外、带队严与爱等关系,妥善做好税制改革、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收监管、队伍建设、税收共治等工作。要统筹推进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性融通,党务、政务、业务工作的多维度联通,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信息技术、岗责体系的一体化贯通,不断增强税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4日A1、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